当事人:安思泽(客户号01393435)、谢中文(客户号01563462)、汤丹(客户号01658738)、北京深仁贸易有限公司(客户号00202763)、彭洁(客户号01361588)、王第望(客户号01475168)、何旭(客户号01610010)。
经查明,安思泽实际控制谢中文、汤丹、北京深仁贸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北京深仁”)账户,未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;安思泽在其实际控制的上述账户之间进行自成交转移资金、谋取不正当利益;谢中文、汤丹、北京深仁未妥善管理交易编码、提供交易编码供他人使用,导致交易编码被安思泽利用实施违规行为;在本案调查过程中,安思泽、彭洁、王第望、何旭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性、误导性陈述。
上述行为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根据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、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三十六条规定,本所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:
对安思泽通报批评,对安思泽账户(客户号01393435)股指期权限制开仓十二个月;对谢中文、汤丹、北京深仁警告,对谢中文账户(客户号01563462)、汤丹账户(客户号01658738)、北京深仁账户(客户号00202763)股指期权限制开仓六个月,对彭洁、王第望、何旭采取通报批评。
对于上述纪律处分,本所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。
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
2026年7月21日